8月9日,《惠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下稱《實施細則》)將作修改,擬要求在《實施細則》修改之后購買的汽車,只有新能源汽車才能加入網約車行列。
新車適用新辦法,舊車適用舊辦法
根據此次修改的征求意見稿,擬將《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的新能源汽車”。
《實施細則》是2017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其第十一條第(三)項為:排氣量不小于1750毫升或1.4T,前后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汽車不受排量局限。
修改之后意味著什么?
惠州市交通局陸運科有關負責人介紹,以前非新能源汽車符合相關條件也可以做網約車,《實施細則》修改之后就意味著今后只有新能源汽車才能加入網約車行列。當然,它的軸距要不小于2650毫米。
那么,修改之后,非新能源汽車是不是不能做網約車了?
該負責介紹,《實施細則》修改的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本決定公布之前購置(以購車相關資料日期為準)且符合修訂前《實施細則》要求的非新能源車輛,可繼續辦理網約車車輛證。
也就是說,如果這次《實施細則》完成修改并公布以后,以公布日期為時間節點,在這一日期之前購買的非新能源汽車,只要各項條件符合舊的《實施細則》,仍可按相關程序加入網約車行列。如果是在這一日期之后買的車,則只有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的新能源汽車才能從事網約車運營。目前,《實施細則》還在征求意見,意見反饋的截止時間為今年8月22日。
該負責人還介紹,惠州已有多批次的網約車司機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多個網約車平臺獲得經營許可證,有不少車輛陸續獲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平臺、司機和車輛擁有了這些證,即為合法從事網約車經營。因此,《實施細則》的修改也要兼顧這部分群體的正當利益。
而此次政策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呢?
該負責人表示,此次修改是為了貫徹落實《廣東省關于加速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
這里注意到,該意見于今年6月公布,其中,“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部分提到: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在出租、環衛、物流等領域的應用。各地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入租賃市場設置高于傳統燃油、燃氣車輛的技術參數限制。
2018年起,珠三角地區每年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車和接入平臺的網約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不低于百分之50且逐年提高10個百分點;珠三角地區每年更新或新增的市政、通勤、物流等車輛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力爭到2020年新能源汽車占比達百分之90以上。
此前,佛山市交通運輸局啟動了《佛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暫行辦法》的修訂程序,擬要求從2018年11月1日起,所申請從事經營網約車的個人或單位,均須依照修訂后的《佛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暫行辦法》中對網約車的車輛標準和條件,使用新能源車輛。據介紹,珠三角等城市也陸續在進行類似的修改。
看來,各地網約車行業的監管政策多樣化和當地的產業分布有著莫大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著地方特色!